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关于加强高新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等相关规定,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指定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大队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关于加强高新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重点围绕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二、听证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15时
地点: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永惠路西200米路北(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大队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参加人15名,由以下方面代表组成:
1.市民代表:5名,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将委托相关社区或组织推荐。
2.“非标”低速电动车车主代表:3名,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3.相关商户或企业代表:2名,由相关街道或企业推荐。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邀请产生。
5.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名,由管委会邀请。
6.相关部门代表:交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代表各1名,由相关单位委派。
四、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名额为5名。旁听人员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但可提交书面意见。
五、报名条件、方式及截止时间
(一)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客观、理性地陈述意见;
3.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等);
4.关注本次听证事项,对“非标”低速电动车禁限行有一定了解;
5.能够按时亲自参加听证会,并遵守听证会纪律;
6.市民代表和“非标”低速电动车车主代表需提供在限行区域内或周边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
(二)报名方式
请有意向报名参加听证会(作为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的各界人士,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2),并连同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电子邮箱:gxqjjdd@wf.shandong.cn。
咨询电话:0536-8288686。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3月12日17时(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七、其他事项
1. 管委会将在报名截止后,根据代表构成比例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名单,并于2026年3月13日前通过高新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电话通知其本人。
2. 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凭身份证件按时出席,并准备书面发言提纲(一式五份)。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
3. 欢迎广大市民就本次听证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电子版或纸质版),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交,管委会将认真梳理和研究。
特此公告。
潍坊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大队
2026年3月4日
附件1
关于加强高新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管理
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我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通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非标”低速电动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对“非标”低速电动车通行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自2026年5月1日起,在胜利街(北海路道路中心线以东至渤海路路段)、东风街(北海路道路中心线以东至渤海路路段)2条主干道,设立“非标”低速电动车严管示范街。
自2026年10月1日起,划定严管区域,东至渤海路(含)、西至北海路道路中心线、南至健康街(含)、北至北宫街(含)。
四、严管示范街及严管区域内,每日8时至20时禁止“非标”低速电动车上路通行和路内停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对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选择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附件2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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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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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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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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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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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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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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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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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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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代表¨ 车主代表¨ 相关商户或企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相关部门代表¨ 旁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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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证事项的基本观点、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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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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