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特困家庭学生救助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特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建立对特困家庭学生救助的长效机制,确保每一名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的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特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突出对特困家庭学生快速直接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特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由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公平、公正。 第一章 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 是指全市区域内高中阶段(含中职)和义务教育阶段(含民办)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学业的在校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孤儿; 2、 学生本人罹患重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 学生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认定一次。 第五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在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实施基本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高中阶段特困生每月补助150元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每月补助100元生活费,每学期发放5个月,全年共补助10个月。 第二章 申请程序及救助金发放 第六条 救助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救助,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填写《潍坊市特困家庭学生救助申请表》,经校长和班主任签名并对申请学生的诚信负责担保,由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报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七条 救助金发放 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特困生资格审核认定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中。 第三章 救助管理工作 第八条 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特困生救助管理,包括特困生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特困生档案,为救助工作提供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特困生救助实行阳光操作,救助信息在潍坊教育信息港(www.wfjyxxg.com)阳光助学网相关栏目进行发布,同时设立咨询监督电话(18805360110),接受社会和群众举报、监督。 附 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受救助资格: (一) 弄虚作假获取救助金的; (二) 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饮酒等明确禁止行为的; (三)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 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未主动提出停止救助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