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发展区,各园区,各驻区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潍坊高新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第54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潍 坊 高 新 区
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估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维护退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潍高办发〔2017〕18号)中规定范围内的退转企业和管委会指定退转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退转搬迁范围。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因退转搬迁形成停产停业损失。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退转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审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测算。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财务成本、人工薪酬、其他损失。
(一)预期利益损失。以退转企业前3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益水平为基准,同时参照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测算。
(二)财务成本。审查核实贷款利息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合法性,计算相应利息。上述贷款必须为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及高利贷不予认定。
(三)人工薪酬。人工薪酬以评估测算开始之日前1年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计算。企业不能提供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人工薪酬不能计算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中。
(四)其他损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评估测算开始之日起计算,按照国土、规划部门核定的开发建设用地的比例测算,已开发建设用地比例在90%(含)以上的,补偿期限为12个月;建设比例每降低10%,补偿期限相应减少2个月;已开发建设用地比例低于1/3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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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文字解读】高新区审计中心主任蔡纪奎解读《潍坊高新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办法》
【图文解读】《潍坊高新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办法》文件解读
【相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