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GXDR-2021-0010002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发展区,各园区,各驻区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潍坊高新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3日第51次党工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高新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高新区设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更好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效应,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列支,对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高新区银行。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将暂停风险补偿,待降至5%以内后再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贷款支持对象是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以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对过往有逾期、欠息等不良征信记录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五条 银行对支持对象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新增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
第六条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本金的30%给予风险补偿,对单一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银行在科技信贷、绿色信贷等方面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信贷投放,对于1个会计年度内发放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或发放贷款企业超过30家的单一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比例可上调至40%,对单一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报备及补偿程序
第七条 银行在向支持对象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后,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项目报备表(见附件2)向金融中心报备。
第八条 银行在贷款逾期并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将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金融中心,并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贷款相关材料,包括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抵质押、保证等合同,贷款用途证明,不良贷款认定,相关诉讼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收到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金融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由金融中心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金融中心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金融中心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条 银行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级、市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风险补偿。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银行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风险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银行应继续追偿,对清收所得,应按追回贷款本金和原享受的风险补偿比例(30%—40%)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附件:1. 风险补偿申请表
2. 贷款项目报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