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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4294173/2023-00209 分  类: 潍高办发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名  称: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文  号: 潍高办发〔2023〕1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潍高办发〔2023〕18号

(2023年8月23日)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发展区):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各街道(发展区)协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高新区消防基层基础仍然薄弱,消防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平安高新建设要求、是公安工作职责所在,全区公安机关、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坚决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抓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保障社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各街道(发展区)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派出所移交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动协作
  (一)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公安分局联合消防救援大队成立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提供办公场地及设施,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驻工作人员到办公室工作,负责指导、沟通、协调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的日常管理及违法处置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日常推进、措施落实、考核督导等工作;
  (二)公安分局要会同消防救援大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三)对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公安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抓好落实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1. 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
  2. 对社区、“九小场所”及个人依法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消防救援大队处理。消防救援大队受案后,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结果的执行等执法活动;
  3. 受理查处社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
  4. 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调查工作;
  5. 对消防救援大队委托的有关案件积极办理;
  6.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严格执法程序,保障执法效能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衔接。
  1. 严格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公安派出所对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场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限期整改,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监督检查文书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发展区):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2. 规范消防违法行为双向移送和协助调查取证程序:
  (1)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在对辖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通报消防救援大队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立案后,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出具委托函,交由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派出所负责向当事人宣布及处罚文书执行。
  (2)消防救援大队发现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行为,发现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八条规定,应予以拘留处罚的行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并将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决定。接到派出所检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后,对线索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出具委托派出所调查取证的函,待证据收集完备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加强督促整改。派出所发现隐患需移交时,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确认汇总后发各街道(发展区),定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4. 罚没款及档案管理。处罚后的罚没收入交区财政指定账户,处罚案卷交由办公室保管。
  (三)抓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派出所应经常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社区民警每人每季度对辖区居民、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要坚持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加强火灾源头防范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组织加强火灾隐患的预警提示,通过网络宣传、案例警示等形式,动员发动群众及时发现、举报火灾安全隐患,自觉抵制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提升群防群治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0日。
 
           3. 消防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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