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及人才租赁住房
保障服务工作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文件(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满足高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在执行好《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潍高办发〔2017〕17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及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育或来区创业的,属于《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潍人才办字〔2019〕6号)(见附件2)中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二)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且未在潍坊市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对A、B、C三类高层次人才,按照《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以安排新富专家公寓为主,也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
(二)入住第一年免除租金。需续租的每年审核一次,对A类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根据其创新创业实际成效、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确定租金减免标准;对B、C两类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根据其创新创业实际成效、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确定租金减免标准,最长3年。
(三)对确因特殊情况,区内现有人才公寓无法保障居住需要的,可按照《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三、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具体申请流程及材料按《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为《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事宜未明确的,按《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 《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